歐盟的VOC法則適用于紡織印花和涂層類產品。在歐盟,織物印花和涂層生產的企業(yè)必須履行下列對VOC的要求:每個企業(yè)或設備每年的VOC消耗量的限界值為5噸;企業(yè)必須每年向行政機關報告VOC生產量,生產的產品的VOC量必須是大家都知道的;通過對產品中所有的VOC量和生產能力估算或計算來確定全部的VOC量;由行政執(zhí)法部門通過廢氣中VOC的流量的測量來檢查抽查試樣的VOC值。
VOC是指揮發(fā)性的有機化合物,因此它是一個總和參數,但與其中的個別物質的揮發(fā)定義有關。
作為VOC的物質被定義為由碳元素與一個或多個元素氮、氧、氫、磷、硫、硅或鹵素(氟、氯、溴、碘)相結合的化合物,在20℃或運行條件下它的蒸氣壓超過0.01kPa(即0.1mb)且不發(fā)生化學上的變化。
按照這個定義,甲醛只能作為一種添加劑加入到產品中時才能定義為VOC,如防腐劑等,而不是通過化學反應產生的如在三聚氰胺樹脂固著劑交聯(lián)時的情況等。由于涂料印花要在120℃~180℃范圍內被干燥或者被固著,對VOC的定義中的蒸氣壓要求也適用于這個溫度范圍(即運行條件)。這樣在糊狀合成增稠劑中使用的礦物油,按照VOC的定義是否為VOC必須符合其蒸氣壓超過0.01kPa的要求。
當然對于一種物質定義為VOC的檢驗測量技術上的耗費是很大的、測量也是很困難的,因為在實際上被使用的產品涉及到多種物質的配制,一種物質的蒸氣壓的測量會受到含有的其他物質很大的影響。
根據這個VOC法則,由于目前歐盟紡織印花企業(yè)中使用的增稠劑基本上是糊狀合成增稠劑,其中的礦物油含量通常約35%~65%,也就是說,僅僅通過涂料印花的應用在一年就得消耗約7.5噸~14噸的VOC量,這已經達到了歐盟VOC法則中的履行要求。如果除了涂料印花之外還需要生產涂層產品,則因為VOC量超過了限界值,使得產品的應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因此歐盟的紡織印花企業(yè)針對糊狀合成增稠劑中的載體造成的VOC問題進行下列研究:用粉狀增稠劑來取代;使用無VOC的載體制造糊狀合成增稠劑。關于粉狀增稠劑已開發(fā)和推廣了一些時間,但始終無法在市場上形成一定的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三點:可加工性比較差,表現在易產生粉塵飛揚、溶解性和可膨脹性較差,因此使用起來不及糊狀容易、方便。在按照規(guī)定劑量配制時,粘度的控制和調整比較困難。因膨脹不充分會產生凝膠粒子堵塞樣板的危險。
與歐美市場的規(guī)定和需求相比,我國在涂料印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氣里都還存在著一系列生態(tài)問題,涂料印花織物上也有需注意的毒物學方面的問題,這些都是急需認真對待和解決的課題。不能簡單地認為涂料印花由于其技術特點和生態(tài)學上的優(yōu)點就等同環(huán)保印染技術,要認真研究歐盟VOC法則的相關內容,否則很容易受到市場準入的限制,難以突破發(fā)達國家設置的技術和環(huán)保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