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3月2日公布的《進出口玩具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將于2009年9月15日開始正式實施。
《辦法》規(guī)定,擅自銷售未經檢驗的進口玩具,或者擅自銷售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擅自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玩具,或者出口經檢驗不合格的玩具的,將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處違法銷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
此外,進出口玩具生產企業(yè)、經營者、品牌商有三種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口玩具在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發(fā)生質量安全事件隱瞞不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玩具缺陷而未報告的;對應當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詳細內容請登錄國家質檢總局的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