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
廣東人為(2010)律函第(131)號
東莞市楚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受專利權人吳茂勇的委托,就貴司專利侵權相關事宜,致函如下:
據查:一種光碟播放機進出碟的傳動機構是專利權人自行開發(fā)設計,并由專利權人所在公司使用,生產出車載光碟播放機(DVD)機芯系列產品的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于2009年8月5日授權公告,同時取得正式的《專利證書》,專利號 200820203768.9。期限為十年。
貴司目前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車載光碟播放機(DVD)機芯,系抄襲模仿該專利。貴司該產品所用進出碟傳動機構,其工作原理、內部結構、所用部件完全與本專利一樣,具體包括:1與馬達相連并受其聯(lián)動控制的馬達蝸桿;2與滾軸機構相連接的裝載齒輪;3以及連接兩者所用的斜齒輪。
專利權人已經于2010年11月11日嚴正地向貴司發(fā)出要求:請貴司遵守國家專利法律,尊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立即停止抄襲、模仿、生產和銷售等使用該專利技術。
本律師認為: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貴司抄襲模仿該專利,生產和銷售車載DVD機芯系列產品,屬于嚴重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F(xiàn)特向貴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貴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專利技術,同時要求貴司馬上與專利權利人聯(lián)系和解事宜。否則,本律師將根據專利權人的委托,依《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屆時,貴司將會承擔諸如商譽損失及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和因處理專利侵權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費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請商榷。
祝商祺!
廣東人為律師事務所
律師函
廣東人為(2010)律函第(132)號
東莞市楚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受專利權人吳茂勇的委托,就貴司專利侵權相關事宜,致函如下:
據查:一種光碟播放機進出碟的減振結構是專利權人自行開發(fā)設計,并由專利權人所在公司使用,生產出車載光碟播放機(DVD)機芯系列產品的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于2009年4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于2010年1月6日授權公告,同時取得正式的《專利證書》,專利號 200920131100.2。期限為十年。
貴司目前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車載光碟播放機(DVD)機芯,系抄襲模仿本專利。貴司該產品所用減振結構,其工作原理、內部結構、所用部件完全與該專利一樣,具體包括:1與座體連接且內置減振油的橡膠減振器;;2包裹該減振器的減振套;3以及圈繞減振套的減振彈簧。
專利權人已經于2010年11月11日嚴正地向貴司發(fā)出要求:請貴司遵守國家專利法律,尊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立即停止抄襲、模仿、生產和銷售等使用該專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