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國家科技獎勵歷程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43條明確規(guī)定:“努力發(fā)展自然科學,以服務于工業(yè)、農業(yè)和國防的建設,獎勵科學的發(fā)明和發(fā)現(xiàn),普及科學知識。”
1957年1月24日,中國科學院首次頒發(fā)1956年度科學獎金,共有34項自然科學研究成果獲獎。
“文革”十年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陷于停頓。
1978年3月18日,全國科學技術大會召開,獎勵重大科技成果7657項,表揚先進集體820個、先進個人1184人。
1979年,開始頒發(fā)國家技術發(fā)明獎。
1982年,開始頒發(fā)國家自然科學獎。
1985年,開始頒發(fā)國家科技進步獎。
1985年5月22日,國家科委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集中統(tǒng)一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1988年,開始頒發(fā)國家星火獎,1995年起停止頒發(fā)此獎。
1995年12月14日,國家科委第33次委務會議通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章程》,調整了國家科技獎勵評審機構的設置,將“三大獎”——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技進步獎合并為一個評審委員會,并采用“兩級三審”的評審制度。“兩級”即: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學科(專業(yè))評審委員會;“三審”即:初審、復審、終審。這奠定了現(xiàn)行科技獎勵制度的基礎。
1995年,形成了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四大獎項。
1996年,《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改革科技獎勵制度,設立國家科技成果推廣獎,建立科技工作評價體系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勵機制。
1999年4月28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出臺。
1999年7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fā)(1999)67號文轉發(fā)科技部“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改革方案”,內容包括: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人數(shù)每年不超過2名,每人的獎金額為500萬元,其中:5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45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完善國家級四大科技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只設一、二等獎,每年獲獎項目總數(shù)不超過400項;調整國家科技獎獎金標準,將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標準調整為一等獎9萬元,二等獎6萬元。
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發(fā)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此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根據200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進行過一次修訂,之后沿用至今。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根據2004年12月27日科學技術部令第9號《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08年12月23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改。資料來源:《2001年中國科學技術獎勵年鑒》《科學技術獎勵綜論》(姚昆侖著,科學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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